如何解決不同供應商的合同或采購訂單的差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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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采購訂單或合同問題
A)描述錯誤:由于規(guī)格或工作說明錯誤而導致的合同或采購訂單問題常常是通過雙方的友好協商與慣例來解決的。如果采購訂單描述商品出現了錯誤,供應商沒必要承擔此錯誤如貨物已發(fā)出,事情不可能通過簡單的溝通來解決。這可能就會在“錯誤規(guī)則”(見G部分)的條框下解決,該規(guī)則通常不會為單方造成的錯誤提供緩解責任的方案,當然也有例外情況。因此確保采購訂單或合同包含正確的描述是很好的做法。
B)定價錯誤或疏漏:雙方不必為了達成合同而同意具體定價。只要符合兩條要求,它們就可到后期再在價格問題上達成一致。首先,雙方必須通過書面或行動表明簽約意向。其次,必須形成某種合理的基礎并依此解決以后在定價方面可能出現的沖突。
即使價格未定,UCC仍然認定簽約意向的存在,除非合同包含具體的文字說明表明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此意向。
C)履行失敗或拒絕履行:如果在合同形成之后,根據已達成的協議,任一方履行失敗或拒絕履行,而且根據法律是不允許不履行的,那么該方就被認為是違約。在違約的情況下,雙方的基本利益是:
●期望值被界定為如果對方沒有違約而應該獲得的利益。
●信任損失的賠償被界定為因為受損方信任違約方,而引起的損失的賠償。
●退還被界定為對已付款項的返還。
1.預計違約:預計違約指的是采購方有足夠理由相信供應商不會履行原先的約定,或者供應商有理由相信采購方不會履行合同。例如,工廠火災,不管是供應商或買房的設施,都可能讓對方做出這種預測,就像任一方提出破產申請時一樣。
2.毀約:如果采購方(在供應商履行合同之前)告知供應商將不履行合同,這是預計毀約,是違約行為。當供應商告知采購方將不發(fā)貨時也是毀約。
3.供應商違約:供應商沒有如期履約、沒有如約發(fā)貨或者送錯貨(非一致性供貨)都是違約。在以上任一種情況中,采購方必須以書面形式、在合理時間內告知供應商對方違反了合同約定。在非一致性供貨的情況下,供應商有權補救,也就是彌補違約行為,只要供應商能在合理期限內完成補救。然而,根據法律規(guī)定,必須允許雙方在約定期限內履約。因此,如果供應商在合同規(guī)定時間前發(fā)錯貨,它仍有利余時間在采購方聲稱其違約前再發(fā)貨以取代發(fā)錯的貨。對于UCC條款有兩點重要的例外:
●在供應商履約期限到來之前,如果供應商告知采購方它將不履約,供應商當時可能被認為是違約,盡管履約時間并未到來。這叫做預計毀約,意思是如果供應商說它將不履約,采購方有權相信這是真的。但是,以書面形式確認是很好的做法,以防供應商再次改變計劃。
●如果采購方有理由相信供應商可能不履約,采購方有權要求供應商提供適當的履約保證。UCC為此提供了依據,要求供應商在30天內給出答復。如果沒有如期答復或者沒有適當的保證,采購方可以取消合同。
4.采購方由于供應商違約的索賠:采購方可以向供應商要求以下幾類賠償金:
●替補賠償金采購方可以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商品,并可以要求違約供應商補償超出原合同的部分,但采購方必須認真尋求最合理的替代價格。
●意外賠償金這些是與糾正違約、試圖重新工作或利用非一致性商品相關的開支。
●后果賠償金這是與違約導致的間接損失相關的,并可能與因此損失的銷售量、企業(yè)倒閉或者個體傷害相關。因為這種賠償金可能很高,供應商會竭盡全力否認對此負有任何責任。
●清償賠償金UCC的2-718節(jié)規(guī)定,對在違約情況下可能產生的賠償金數額要事先達成一致,這將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在考慮到因違約預計或實際造成的危害、損失證明的困難,以及如果不便另外尋求適當補救,甚至不可補救等各方面情況時,賠償金數額必須是合理的。提出不合理的超額賠償要求的條件作為懲罰是無效的。
●一般性賠償金這些包括供應商在簽約時本應了解,而且不可能以常用的方法補救的要求和需求。
5.采購方違約:采購方違約方式包括:
●不合理退貨采購方必須有正當理由拒絕按合同的約定發(fā)貨。它們不能簽約后又改變主意。
●不合理撤銷接貨UCC做出了初始接貨與后來撤銷接貨的區(qū)分??稍趧偨拥匠跏钾泦螘r退貨,但是如果貨已接收,采購方以后不能退貨。但后來如果發(fā)現存在嚴重削弱商品價值的缺陷,采購方可以撤銷接貨,但必須通知供應商并為其提供機會以實施改進。
●發(fā)貨前沒有及時提交付款如果采購方未遵循雙方就預付金達成的協議,或者如果采購方要求貨到付款并且只在貨到時才會付款,采購方就違反了合同。
●毀約這種情況指的是采購方告知供應商它將不會遵守合同。
6.賣方因采購方違約的索賠:供應商因對方違約而能采取的補救方法包括:
●轉售賠償金包括將商品轉售別處的開支。
●市場賠償金如果采購方違約是在供應商轉售商品期間,市場中此類商品貶值的話,供應商可以要求差價賠償金。
●損失的利潤 在任何索賠訴訟中,供應商可以對由于采購方違約造成的最大利潤損失索賠。
●合同價格索賠如果經過合理且認真的努力之后,商品仍然不能被轉售,供應商可以要求采購方賠償全部商品合同價值,或者至少賠償凈折余值。
D)責任問題:采購方經理應該始終以不使其所在組織承擔責任、保護其在以后沖突中的補救權利為行動目的。
1.對供應商責任的限制慣例:UCC目的不在于懲罰未履行合同的一方,而是規(guī)定對受損方的直接賠償金,以及違約導致的任何意外賠償金和后果賠償金。也就是說,目的在于使受損方再次回復“完整”。然而,在采購方能收到賠償金之前,采購方必須給出詳細證明。另外,允許供應商在UCC條款下限制其對意外及后果賠償的責任,而且通常也是這么做的。
2.后果賠償金:后果賠償金包括:
●因在簽約時供應商就有理由知道的一般或特殊要求,而導致的不可能通過替補或別的辦法避免的損失。
●因違反任一保證對人身或類似財產造成的傷害。
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供應商應負責所有情況下的后果賠償金,因其在簽約時就該了解的采購方的一般和特殊要求。為獲得后果賠償金而證明受損程度的責任在于采購方。損失的確定可在具體情況下以任何合理方式進行。
3.保留無害和保障條款:采購訂單及合同條款和條件應該始終包含否認或限制因供應商違反現行法律而造成損失使采購方應承擔的責任。但用于銷售單的典型條款仍然試圖限制供應商的責任或者推卸責任,這樣采購方必須抵制這種企圖。具體相關事宜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內容:
●消費者產品安全法案此法案意在保護消費者不受不安全產品的侵害。它要求消費者商品里存在的已知或潛在隱患必須報告給消費者產品委員會,并且要求必須主動收回不安全產品,管理范圍包括制成品或采購以供轉售的商品以及部件。采購合同單應該包含免除購買方承擔與產品收回或缺陷相關款項責任的條款。在采購時要求供應商將已知或潛在隱患告知采購方也是一種很好的做法。
●產品責任一般來說,被產品傷害或由于產品原因受到傷害的個人或者遭受損失的財產所有者有權起訴,該產品銷售環(huán)節(jié)中的每一方都將分別承擔責任。但是,該環(huán)節(jié)中任何沒有造成問題、不應承擔責任的一方有權要求免除責任。而且,合同管轄的各方可以事先就誰將為個人或財產損失承擔責任達成協議。
由于供應商合同單可能包含推卸產品責任的條款,因此采購方合同單應該包含合理的保障條款,以有效維護采購方權利。
●專利的侵犯專利權賦予而且只賦予其所有者制造、使用、銷售專利項目的權利。采購方可能因為使用專利產品而被控告侵犯專利,即使采購方是誠心誠意購買的該產品,并非有意想欺瞞。如果控告有效,結果可能是要求采購方支付賠償金及禁止其繼續(xù)使用該項目。UCC包含專利擔保條款,使賣方負責支付買方賠償金,但直到訴訟已定案才要求支付。因為專利訴訟開銷可能非常大,采購方應該首先確保采購合同單得到證實,其次要確保有設計合理的保證采購方權利的保障條款,包括:
一 隨著訴訟發(fā)展進行周期性退還成本的規(guī)定;
一 要求供應商在訴訟中辯護的權利;
一 要求采購方律師參與訴訟的權利。
如果相沖突的條文互相抵消了,訴訟又回到UCC管轄范疇內時,只有專利擔保條款才適用于此類問題的處理。避免這種情況發(fā)生的方法之一是讓供應商簽字以確認采購訂單,或者簽署其他包含有利于采購方條文的文件。
4.保險:合理的采購實踐要求供應商或者接管采購方地產的供應商提供足夠自己或他人的損失和人身傷害的保險項目。建議涵蓋的保險項目包括商業(yè)一般性責任險、車險、工人賠償金以及雇主責任險,并且做出合理限制以防潛在隱患。分包者應該同樣被包含在保險范圍內,采購經理應該以足夠保險項為條件簽采購合同,或者確保在提交合同前它已處于合理位置。
如果立約商是在采購方處受傷,采購方是否承擔責任取決于法院是否認為受傷立約商是獨立立約人還是只是一名員工。在法院看來,立約商是員工,只有買方才是“主要”立約人,如果:
●主要立約人告訴立約商如何完成工作,或者必須負責管理他們的工作。即使主要立約人有權管理立約商工人的工作,但實際上并不管理,雇用關系仍被認為是存在的。
●主要立約人提供工作所需工具,包括交通工具。
●主要立約人有權隨時終止立約商工人的服務。(如果工人是在工作即將結束時被解雇的,那么他們將被當做獨立的立約人,在這種情況下,不允許立約人完成工作將被視為違約行為。)
●立約商工人完成主要立約人的部分常規(guī)工作。
●立約商工人按時間段(小時、星期、月)拿報酬。立約商按工作性質拿報酬。
●立約商并不以獨立立約人的身份在公開場合露面。獨立立約人身份的證據可以包括立約人抬頭的信箋、企業(yè)資質注冊、過去作為獨立立約人做的工作等。
5.受損風險或責任:因為與商品在兩方之間的轉移有關,受損風險糾紛一般存在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雙方的直接交易中。在這種情況下,擁有商品的一方有最好的保護商品的機會,因此承擔風險。這時,受損風險隨貨物轉移,除非賣方違反了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采購方有權退貨,直到非一致性得到補償之前,賣方一直承擔風險。(非一致性指貨物的實際情況與合同的不符。)
第二種情況牽涉到第三方(如運送方)。這時受損風險取決于船上交貨(F.0.B)規(guī)定:
●F.0.B起點賣方承擔責任直至它將貨物裝到合適的運送方,之后采購方開始承擔受損風險,而且必須要求運送方承擔運送中受損的責任。
●F.0.B目的地賣方承擔責任直到貨物運到買方碼頭,之后風險由采購方承擔。
●F.A.S這個術語代表的是船旁交貨,是貨物由船運送時使用的詞。它要求賣方把貨放在運送方能進入的裝貨碼頭,那時受損風險轉移到了采購方。
●C.I.F這個運貨術語代表成本、保險和運費,比較典型地是與一目的地連用。例如一批裝載的貨物,采購方工廠使賣方有義務將貨發(fā)到并裝到運送方,拿到提貨單,支付貨運費,買貨物保險,準備必要文件,將所有采購方取貨的必要文件發(fā)給它。盡管賣方買了保險,任何受損貨物的處理由采購方負責。
●C&F這個術語指的是成本與運費。它除了是采購方安排保險事宜外,其他與C.I.F相同。與運送中貨物有關的責任可能遠遠超過F.O.B規(guī)定的傳統(tǒng)意義上的受損風險。例如,根據F.O.B起點規(guī)定,運送中危險材料的散落對于采購方來說可能是非常嚴重的情況,因為責任一般是跟隨財產所有權的。財產所有權可能在起點已經轉到了采購方。常識告訴我們,所有這樣的貨物都簽訂F.O.B目的地合同的話,采購方能更好地免于責任,而且應合理為運送方投保,以防止涉及相關具體的隱患。
與運送中危險材料散落相關的責任可能遠遠超過傳統(tǒng)的運送中受損的風險。在這類情況下,建議采購方:
●為所有危險材料擬訂F.O.B目的地合同,以使供應商在運送過程中始終擁有財產所有權。
●確保運送方有相應資質,并且為環(huán)境污染風險投了保。
國內交通條例的討論參見任務110。
E)受財政問題困擾的供應商:有財政問題的供應商主要表現出兩方面問題:一是供應商控制成本的努力可能導致質量與服務的整體下滑;二是面臨財政危機的供應商如何發(fā)貨并持續(xù)供貨(參見任務111)。
1.階段性付款:這是進度付款的另一種說法。這種付款通常與完成百分比任務或完成合同基準點任務相關。
2.提早獲得材料:這個術語指的是不經過轉移所有權獲得從而控制材料。這要求雙方達成協議。
3.破產或財務重組:破產問題可能對供應商更重要,但采購方關心的兩方面問題包括:
●執(zhí)行中盼合同破產法允許向法庭申請尋求保護的供應商查看所有執(zhí)行中的合同,決定哪一個是它將要履行的。既然破產法是聯邦法律,它取代了規(guī)定采購訂單或合同條例、保留采購方在供應商破產情況下取消合同權利的州立法律。另外,破產法不允許采購方以自身要求及連續(xù)未得到供應商履行合同的足夠保證為理由取消合同,除非是在供應商已經不履行責任的情況下。
如供應商已經不再履行責任了,那么采購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的足夠保證,則供應商就必須:
一 對失職進行補救;
一 對采購方因其失職而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
一 提供足夠的履行責任的保證。
●當供應商擁有采購方財產時收回破產供應商手中的財產必須通過法庭。在這種情況下,采購方對其財產有合法權利,實質上是處于債權人位置。
合理做法規(guī)定此類貨物應該做出適當標記,所有有關它們的文件記載應該具體確認所有者。如果貨物沒有返還,采購方可以控告,但是如果供應商破產了,似乎不值得這樣做。
如果恰當的話,有一種安全措施是采購方提交一份正式的財產安全利益作為原始協議的一部分。
采購訂單及其他合同單涵蓋處理無償付能力或破產供應商的一般條例和條件是很好的做法(即使它們可能被聯邦法律所取代),因為它們?yōu)樵诘却齼敻兜牟少彿教峁┝艘欢▋?yōu)勢。而且,如果在供應商無償還能力不再做生意,但也不尋求法庭的破產保護時,它們可能有價值。
4.契約問題:采購方把契約當做保護它們的組織不受供應商不履行合同或不支付勞務和材料費的手段。在對付供應商時,契約使用廣泛。
●勞務和材料契約如果供應商不支付勞務和材料費,受損的分包者或供應商可以提交技工財產扣押權書,以此阻止采購方或所有者使用。在這種契約下,締約組織保證支付勞務和材料費,這使采購方或所有者免擔此風險。
●履約契約在這種契約下,締約組織保證在供應商沒有如期履約時支付賠償金給采購方或所有者。
●投標契約投標契約保證了投標人將接受合同定價,或者由于投標人沒能履約,不得不多花錢以讓人履約的采購方將為此差價得到賠償。
F)送貨或交通問題:與送貨和受損風險相關的問題有:
●供應商對運送中損失的補救也許人們期待供應商很爽快地就替換運送中受損的貨物,因為運送過程是由它們來承擔受損風險的。然而,在出現缺貨之類的問題時,最利于供應商的做法是不要這樣做。相應地,在合同條款中包含供應商應負責多長時間的運送中受損貨物的補救之類的條款是很好的做法。
●逐步送貨同樣重要的合同應該包括的條款是,直到采購方收到所有商品和服務,包括需要用來檢測或使用商品或設備的所有東西時,才算完成運貨。
●使用采購方規(guī)定的運送工具在目前的環(huán)境中,采購方及其交通部門通常的做法是使用各種度量方式(如體積)來協商運費,這能帶來大幅折扣。相應地,合理做法要求針對因供應商沒能遵循指令而導致運費高出預計的情況,采購方應制定運送工具詳述、系統(tǒng)警告等程序。
●F.0.B條例的模糊性采購方應該通過明確指出受損風險轉到何處以排除F.O.B條例中的任何模糊性。假設一批貨物發(fā)到采購方在紐約的工廠的合同上寫著“F.O.B紐約”,但在紐約城內發(fā)生損失??梢哉f目的地已到,采購方承擔風險,盡管貨物始終沒有真正到達采購方。同樣地,如果供應商要從別處運貨,F.O.B起點合同可能涉及比從供應商處到合同約定處要高得多的運費。例如,采購方在西海岸,供應商總部在中西部,貨物要運到東海岸。
G)“錯誤法律”:錯誤法律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因為UCC沒有在合同文件中針對真實錯誤作出規(guī)定。因此采購方必須求助于普通法律。法庭將不會考慮免責,除非錯誤是實物性的。如果它考慮免責的話,以下幾點適用一般性規(guī)則:
●法庭試圖公平對待雙方。如果所犯錯誤對另一方不造成損害,可準許免責。然而,如果另一方由于對真實錯誤的信賴導致損失的話,法庭不會準許犯錯方的免責。
●在一方誘使另一方犯錯,或者錯誤如此明顯以至于不得不讓人認為是另一方想占便宜的情況下,通常會準予免責。
H)接收、退貨和撤回:這是UCC中的規(guī)定:
●接收在合同規(guī)定的商品銷售中,在收貨方對商品進行充分檢驗后接收商品,此時采購方:
- 告知賣方貨已接收,或者如果貨不相符,采購方還是予以接收。
- 不退貨。
- 與供應商擁有貨物不同,可以對貨物進行諸如使用、銷售或加工。另外,接收任一商品中的一部分就包括了接收整個商品。
接收后,采購方必須按協議支付貨款,并且承擔證明后來發(fā)現貨不相符的責任。
●退貨采購方必須在發(fā)現缺陷(或如果進行常規(guī)驗貨本應發(fā)現缺陷)后的合理期限內,就缺陷和退貨事宣告知供應商。必須給供應商合理的時間和機會來糾正不相符性(包括貨物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否則,采購方的損失無法得到補償。另外,采購方一定不要放棄其驗貨的權利。
●撤回接收如果缺陷是在接收之后發(fā)現的,采購方依據以下規(guī)則可以撤回接收:
- 缺陷必須是嚴重影響商品價值的,而且是真正潛在的缺陷(也就是說,缺陷不是非常明顯,因此可以在正常的接收驗貨中沒有被發(fā)現)。
- 如因供應商無法補救,在接收時就知道但還是懷著供應商能補救的合理愿望予以接收了的非一致性貨物,采購方可以撤回接收。
I)修改、廢除、放棄
●修改:假設要修改的責任和義務條款還未履行,而且考慮到簽訂合同時未預計到的情況這種修改是公平的時候,可在雙方達成協議的條件下修改合同。在UCC框架下,不需要額外考慮以修改合同,但一定不能是建立在欺詐強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違背誠意的基礎上。
●廢除雙方可以同意在履約前廢除合同。這要求各方取消對方義務以達到取消合同的目的。
●放棄一方可以放棄在執(zhí)行中合同的權利。放棄條款應該是書面且具體的,這樣放棄一種權利并不等于放棄其他權利。要注意確保放棄不要被理解為一直繼續(xù)并延伸到其他類似協議。可以通過恰當的通告告知對方收回放棄的權利,除非由于一方依靠此放棄的權利,收回將對其產生不公。
J)違約或不履約或補救:有幾個適用于這些情況的法律術語,包括糾正、替代、意外賠償金、清償賠償金及后果和實際賠償金。
1.糾正:糾正是使情況回復到正常情況,包括將各項事務回復原先的狀態(tài),或者按原計劃履行合同。
2.替代:替代是保護不因違約而承擔違約或支付賠償金責任。
3.意外賠償金:包括在驗貨、接收、運輸、正當退貨的保管等中發(fā)生的開銷,也可能包括因違約而產生的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時所需的相關開支和酬金,以及其他由于延誤或其他違約行為而發(fā)生的意外合理開支。
4.清償賠償金:清償賠償金條款是在雙方認為將來可能的違約很難計算損失的情況下,用來提前決定賠償金。
清償賠償金條款能用于諸如服務反饋時期、設備檢修停工期、延誤的運貨以及沒能運送某些關鍵材料等情況。條款可用于部分違約以及完全違約。清償賠償金與其他賠償金一樣,是為了歸還而不是懲罰。
5.一般賠償金:一般賠償金是“因違約自然而來”的賠償金。法律認為這些賠償金是可預見的。一般賠償金(意外賠償金是其中一類)是與“特殊賠償金”相對的。特殊賠償金(后果賠償金是其中一種)是根據不同情況而變化的,在得到它們之前,特殊賠償金的可預見性必須得以證實。也就是說,采購方必須證明供應商知道在違約情況下采購方會蒙受如此損失。
般賠償金不需要這種證據,供應商應該預見到在違約情況下采購方將遭受一般損失。
6.后果和實際賠償金:后果賠償金通常包括損失的利潤及其他“由于”供應商無力履約而造成的損失。它們得到批準是因為它們是理智的采購方和供應商能預見的后果。
K)合同的終止:這是指一方因違約以外的原因而行使協議或法律賦予的權利終止合同。只要合同終止,所有執(zhí)行中的義務就免除了,但基于先前履約或違約的權利和義務依然有效。取消與終止的不同在于,取消意味著有原因并且必然讓“犯錯”的一方為其不履約承擔賠償責任。
1.有緣由或不履約:這通常會造成合同的取消,也就意味著違約。
2.出于方便:UCC不允許因求便利之故取消合同。因此,這種權利必須來自雙方協議,而且通常包含在因求便利之故終止合同條款中。但準則仍要求所有此類行為必須公平而且誠心誠意。例如,因求便利之故而終止的合同通常涉及對已履約部分的報酬,也可能包括整個合同的利潤。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條例規(guī)定,聯邦政府可以隨時為求便利而終止某一合同,不管有沒有緣由。而且,在政府合同中,供應商無法實現未履行部分合同的利潤。
3.目標受挫:在UCC框架下,如果雙方達成合同,但后來合同對于一方來說“在商業(yè)上不可行”而無法履行,則這一方將被解除履約責任。但是,準則規(guī)定供應商可能會遭受經濟損失的事實不會使其成為商業(yè)上不可行的。相應地,市場浮動、成本變化等這類原因或其他業(yè)務中不可預見的原因不是無法履約的正當理由。但像戰(zhàn)爭、自然災害、原材料短缺或其他改變履約根本性質的事件可能被當做正當理由而接受。
要以此辯護,供應商必須告知采購方在合理期限內履約,如果供應商并非不能履約,它必須在牽涉到的各采購方合理分配履約。如果供應商沒能達到這些要求,它將不能在商業(yè)不可行性概念下免除履約責任。
在分配告知與建議后,采購方可以接收分配或完全終止合同。如果沒能在合理時間內( 30天以內)這樣修改合同,合同將失去約束任何未來履約行為的效力。
4.不可原諒的延誤:不可原諒的延誤指不能以真實不可抗力事件為正當理由的延誤。這些通常是管理行為引起的,雙方都有可能造成延誤。
L)合同暫停:當采購方單方決定暫停合同規(guī)定的某一活動時,合同暫停。應該給供應商發(fā)出合理的書面通知,告知計劃暫停。一旦暫停,采購方將支付賠償金給供應商,根據暫停期滿前合同的完成率減去所有前期付款來確定賠償金額。如果暫停期超過原定期限(30天以上),供應商有權要求另外的暫停引發(fā)的費用賠償。
M)驗貨或退貨的權利
1.驗貨權利:采購方有權在接收前驗貨。這個規(guī)定使采購方有機會確定送達的貨物是否與合同描述相符。在采購方驗貨接收后,一般不允許它就質量或數量再提出問題。值得注意的是,采購方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完成驗貨工作。
2.退貨權利
2.收回付款的權利:如果合同要求驗貨前交款,除非是送達的貨物很明顯不相符都不需要驗貨,否則就必須按合同規(guī)定付款。但驗貨前付款并不等于貨物最終的接收。如果采購方付款后驗貨發(fā)現不滿意的話,還可以退貨。
當供應商送的貨不相符時,采購方也能收回任何已付款項。
2.歸還貨物的權利對貨物的接收被理解為采購方同意成為供應商提供的貨物的主人。任何表示采購方接收的言詞或行為就足夠表明態(tài)度了。如果采購方拿著這些貨,做法也像是表明這些貨可以接收,那么即使采購方做出相反的聲明,也算接收了貨物。
如果在任一方面沒有符合合同規(guī)定,采購方有權決定是全部退貨、全部接貨,還是部分接貨。如果采購方退貨,貨物應得到妥善保管,直到供應商有足夠的時間運走它們。
3.不相符貨物的處置:如果在驗貨時發(fā)現貨物不相符,要是履約時間也已過,那么貨物的處置有以下辦法:
①接收:可以原封不動地接收,或期待供應商做出補救后接收。
②退貨:可以完全退貨,并運還給供應商,同時給對方運送單和發(fā)票,告知供應商此行動及其中的緣由。必須決定原始采購訂單是依然有效,還是由于供應商不履約而終止。另一種辦法是返貨并換貨,這通常指涉及構成部件時的做法。
③重新加工:供應商常常派代表到采購方,對從此處購買的不完善的設備進行必要加工。供應商還常常會與采購方合作共同尋找如何對不相符材料進行合理使用的方法。
④重新歸類:也有可能將接收的貨物歸到另一類,并用于不同目的。例如,接收到的水果也許并不適合制作罐裝食品,但可以用來做果汁或果醬。
⑤廢料如果貨物不能重新加工、重新歸類,或者不值得返還給供應商,那么它們就被歸為廢料。作為廢料,貨物能被回收、銷售或者送出去處理。
4.給予及時的書面通知的義務根據UCC,采購方有義務告知供應商它的意圖,是接受取決于供應商是否補救的不相符貨物,還是退還不相符的貨物,或者重新加工不相符的貨物。如果在收到采購方退貨或想調整貨物的通知后,供應商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做出反應,采購方可以:
●儲存貨物并要求收儲存費;
●運返貨物,運費向收貨人收??;
●轉售貨物,并從收人中扣除合理銷售成本;
●從貨物價格中扣除重新加工成本。
N)撤銷接收:當貨物與合同不符,以至于已經從根本上影響到了它們對于采購方的價值時,假如采購方當初不知不相符情況,或已知此情況但本有理由相信供應商會采取補救措施,那么采購方可以撤銷接收。也就是說,采購方不能僅僅因為貨物與合同不符就撤銷接收,除非此不相符情況嚴重影響了它們對于采購方的價值。撤銷接收可以是針對所有貨物或其中的一部分。撤銷接收的采購方所處情境類似在剛接到時就退貨,采購方必須給供應商發(fā)撤銷接收的通知,應給供應商合適的時間以嘗試糾正貨物中的缺陷。
二、糾紛與沖突的解決
采購中的糾紛通常是因為采購方與供應商有不同的期待所引發(fā)的,很少是因為一方想占另一方“便宜”。相應地,商人通常努力以最簡單、最經濟的辦法來解決糾紛,同時以公正解決為目的,而不是為了懲罰另一方。糾紛解決辦法包括:
A)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辦法
1.仲裁:在仲裁情況下,雙方向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人提呈他們的案件,仲裁人在聽完證詞后,決定如何解決此案例。此決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并可通過法庭來執(zhí)行。與訴訟不同,仲裁案件是不公開的,它們也可能更經濟,能很快得到解決,并且不涉及證據條文、取證或上訴。
2.調解:如果不能就解決方案達成一致,雙方可以請調停人幫助,調停人會聽取各方反映情況,并分別提問,努力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人對雙方沒有約束力,雙方不放棄法律權利。
3.小型庭審:這其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庭審,而是比較正式的調解過程。這個過程一般由兩部分組成,常常牽涉到兩方的企業(yè)法人實體。律師向上級具有完全調解權力的管理決策人做簡短的申辯。在聽證會之后,決策人討論調解方案。這個過程是不公開的、自愿的,通常由雙方同意的中立顧問主持。雖然小型庭審一般只用一天時間,但最終達成協議可能需要一段時間。小型庭審已被用于涉及專利侵權、政府合同、產品責任、反托拉斯、建筑等案例的處理。
B)再談判:雙方可以把所有分歧拋開,就合同再進行談判。
C)重新起草合同:由于欺詐或雙方共同的錯誤,合同未能表達雙方真實的共識和意圖,法庭可以允許以重新起草合同的方法予以補救。
D)仲裁:如果無法通過以上所述方法解決問題,一方可起訴另一方賠償違約造成的損失。問題將根據法律條款在法庭上解決。
三、所有權問題
所有權問題對采購方來說很重要,因為它們決定誰有責任遞交賠償要求,如果貨物遭破壞誰將承擔損失。根據UCC規(guī)定2-401節(jié),貨物所有權根據F.O.B(或F.A.S)點轉移到采購方。
A)接收點:如果采購方恰當地拒絕貨物或服務,所有權歸供應商。
1.發(fā)貨時:如果貨物很顯然不符合規(guī)格詳述,采購方可在發(fā)貨時即退貨,那么所有權就轉到了供應商。
2.驗貨后:同樣地,如果需要驗貨,若貨物不符合規(guī)格詳述,采購方即可退貨。驗貨可在運貨前在供應商處進行。在跨國采購中,如果關注供應商的能力問題,這是個有效的方法。
3.在符合功能或性能要求后:在這種情況下,除了檢驗是否有缺陷外,產品還必須經過接收測試。當貨物在F.O.B點提交時,所有權轉到采購方。如果采購方退貨,所有權回到供應商方。
4.付款之前:根據UCC的2-512節(jié),如果要求驗貨前付款,付款不等于接收,采購方驗貨和要求補救的權利依然保留。付款不決定所有權。
B)所有權責任關系:供應商代表并保證它將是貨物的惟一所有者,保證它有使可銷售所有權不被扣押或阻礙的無限權利。
四、保證
保證是供應商做出的承諾,只要這種承諾包含在合同里,它在法律上就是可實施的。根據法律,采購方可以要求廣泛有力的保證,或者可以接收供應商的完全不承諾。保證分為兩種:
A)明確的保證:明確的保證是供應商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的,它可以包括幾乎所有供應商對其產品的任何說明或闡述。然而,由于口頭證據規(guī)定的要求,要確保明確保證的存在,采購方應該將供應商做出的口頭或書面聲明都包括到合同中。除了在采購訂單上做出詳細的字面說明外,明確的保證可以包括廣告、目錄描述、照片、建議、樣本,甚至供應商的口頭要求,如果它們是包含在合同腳本中的話。采購訂單表幾乎總包含這樣的條款,確定它是雙方達成的“全部完整的”協議。
B)隱含的保證:隱含的保證是由UCC提供的。也就是說,要使它們發(fā)生效力,采購方不必明確在合同中列出這類保證。隱含的保證包括以下幾種:
1.待售的所有權和權力:“商人”間不說自明的是供應商對銷售的商品有完全的法律所有權;它們不受安全利益、扣押財產或在簽訂合同時不為采購方所知的任何其他形式阻礙的限制;供應商有權相應地銷售或轉移商品。
2.隱含的適銷性保證:除非此項保證已被排除在外或被修改,合同隱含的承諾是商品適銷。這意味著商品必須具有同類產品的一般品質,在行業(yè)內未遭反對,適于同類產品的一般用途。
3.達到預期目的:在簽訂合同時,如果供應商知道被采購商品的預期目的,知道采購方依靠它的專門技能來裝備某一合適的產品,那么合同隱含供應商應該保證商品達到采購方預期目的。
UCC允許供應商通過使用明確具體的語言拒絕對適銷性和適合預期目的的保證,允許它們將明確的保證局限于修繕和換貨。幾乎所有銷售確認單都包含此類語言。因此,非常重要的是,采購方應該使用包含設計合理的條文和條件的采購訂單表,以便有效抵消供應商的保證否決,之后遺留的差異由準則來填補。
C)潛藏缺陷:潛藏缺陷指的是在常規(guī)檢驗下無法確認的缺陷,一旦發(fā)現,會使采購方喪失產品價值。UCC規(guī)定,供應商有權將保證局限于它們所選擇的“修繕和換貨”。但是,準則規(guī)定至少應提供最小的補救,盡管在很多情況下,“修繕和換貨”條款是合理的,但在其他情況下,它不會給采購方帶來交易的利益。
補救的目的在于供應商在發(fā)現缺陷并得到通知后的合適時間內,給采購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UCC繼而規(guī)定,由于環(huán)境原因,本來公平合理的條款卻使一方喪失了交易的實質價值,那么該條款沒有實現它的根本目的。在這些情況下,這樣的條款就會被當成不合理的而被踢出合同,基于準則的一般性補救規(guī)定將取而代之。這將不會改變任何對例如后果性賠償金等的有效限制。
D)生效日期:采購方應注意保證期的生效日期。例如,在收到主要設備到啟動使用可能會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如果保證生效于接收的時刻,生效結果就是保證期的縮短。不管保證期始于接貨時,設備啟動時、啟動后、“調試”期,或任何其他時候,都是可以商量的,雙方可以自由就此達成協議。
五、處理合同問題的典型管理步驟
盡管不能期待專職采購員都是“律師”,但他們應該懂得常規(guī)的合同法和UCC。而且,既然多數合同方沖突源于期待值的不同,專職采購員應該確保合同語言的完整,而且盡最大可能刪除模糊語言。這樣構建的合同就能避免或減少沖突的可能。如果供應商認為采購員有“知識和力量”,那么任何相反情況下都會使沖突升級的問題不再出現。